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及水文水位站确权定界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97号)部署安排,结合耿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境内水文站、水位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红木林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二)芒片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三)孟定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红木林水文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二)芒片水位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孟定水位站: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