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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
征集部门: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结果


为加强全县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稳定全县橡胶种植面积,推动全县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胶农增收、胶企壮大、财政增长,确保植胶乡(镇)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结合耿马实际,制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了乡(镇)、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李沈雪,意见反馈电话:0883—6121944,传真:0883—6121944。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27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稳定全县橡胶种植面积,推动全县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胶农增收、胶企壮大、财政增长,确保植胶乡(镇)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和乡村振兴目标的圆满实现及国家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结合耿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耿马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橡胶资源包括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的天然橡胶林下土地、天然橡胶林木、天然橡胶产品、天然橡胶林下经济作物。

天然橡胶林包括按照林地管理和非林地管理土地上种植的橡胶林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橡胶树属于热带经济林木,其采集方式为割胶而非砍伐木材,其产品包括原产品、初产品和相关产品。原产品是指天然橡胶树直接产出的胶乳、胶线和胶块;初产品是指对原产品进行加工制成的生胶、特种生胶和浓缩胶乳;相关产品是指对天然橡胶原木(树桩)、天然橡胶籽(壳)和天然橡胶加工废弃物进行加工制成的半成品或者成品。

第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督促指导、综合协调和保障服务等工作,履行全县天然橡胶生产加工企业的规划和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建立由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信、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在种植管理、采割、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为胶农和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保障和服务。

第五条 在耿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资源保护、利用和天然橡胶引种、繁育、种植、抚管、采割、原料收集以及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天然橡胶种植与管理

第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相关工作;村(社区)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机构、天然橡胶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协助支持相关部门等处置涉及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的工作事宜,统筹辖区范围内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种植规模,采取适宜的水土保持措施,栽培管理要严格按照《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生态胶园建设技术规程》等执行。对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外的天然橡胶林,鼓励依法依规逐步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其他产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许可,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增开发种植天然橡胶。

(一)国有林、集体林中的自然保护区和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林、公益林,国防林,风景林地;

(二)一般耕地、基本农田;

(三)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

(四)海拔阳坡≥1000米,阴坡≥900米;阳坡坡度大于45度、阴坡大于35度地带。

第九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橡胶种质资源保护和种苗管理,加快抗逆高产新品种选育与应用,建立健全并完善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准入制度和种苗质量溯源制度。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天然橡胶农药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要求,加强对农药市场监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农药经营主体对农药使用者做好用药指导及宣传服务,合理使用高效低毒药剂,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药,确保农业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天然橡胶生产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天然橡胶林病虫害以及各类灾情防范措施,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胶林防寒、防旱、防火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保护、管理、要素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由具有橡胶林采伐审批权限的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橡胶园内橡胶林木的保护和生产管理。县林草部门负责非林地橡胶林木保护管理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天然橡胶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林地橡胶林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橡胶资源数据库,对天然橡胶种植、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并对天然橡胶数据资源保密负责,为天然橡胶产业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开展智慧胶园建设、灾害救助和实施各类政策性补助及保险。

第十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天然橡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不影响天然橡胶苗木正常生长以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利用胶园行间土地和空间发展林下经济,推进生态胶园建设。

第十五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合法投资开发利用天然橡胶资源,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院所、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天然橡胶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天然橡胶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天然橡胶综合产能持续稳定和提升。

第十七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由橡胶产业发展相关协会(学会)牵头,社会参与,共同发起“公司+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化项目等,设立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发展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资金募集后投资方向用于:

(一)天然橡胶胶园改造、胶树更新、生态胶园、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天然橡胶精深加工领域产业引进、并购和整合;

(三)天然橡胶标准化胶园、特种胶园以及产业链研究和科创实验中心等建设;

(四)天然橡胶机械化智能化采收胶装备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五)天然橡胶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

(六)天然橡胶林林下水土保持的研究及技术推广运用;

(七)橡胶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种植天然橡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由村(社区)登记存档,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天然橡胶林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合法转包、出租、互换、联营分成等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办理合法手续。

第十九条 天然橡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属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无果的,可请求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然橡胶资源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天然橡胶林木,不得哄抢原料产品、毁坏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规范天然橡胶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非林地橡胶林木采伐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需要采伐的橡胶林,橡胶林所有者应当按照更新规划提前向当地天然橡胶管理机构提出更新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天然橡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向依法取得天然橡胶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相关权证。因土地、林木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生产销售及仓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范天然橡胶原料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等服务行为,完善天然橡胶原料收购、销售电子化平台建设,指导乡(镇)探索建设符合本地区天然橡胶胶乳收购需要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胶农”运营模式的标准化收胶站(点)。标准化收胶站(点)建设坚持以方便胶农交售和降低胶农成本为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布局,规划设计应充分听取村(社区)意见。

制定天然橡胶原料收购、加工、运输、销售、仓储等操作规范。从事天然橡胶原料收购、加工、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各项指标要求,废水、臭气等污染物处理措施不到位、排放不达标,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进行查处。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公园、重要水体、湿地、人员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天然橡胶原料加工。

第二十三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天然橡胶加工业。围绕天然橡胶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推动天然橡胶初加工工艺和设施设备升级换代。鼓励和支持橡胶加工企业和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

第二十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植胶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橡胶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整顿,督促低端低效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技术改造、联合重组或合作经营等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督促非法生产加工主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限期办理合法证照,合法生产经营。新建和扩建天然橡胶加工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吨∕年。

第二十五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建设橡胶现货交易平台,鼓励橡胶加工企业的天然橡胶产品进入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快推动天然橡胶物流仓储能力和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制品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支持橡胶制品加工制造衍生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橡胶生产、加工、储存、销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辖区内生产加工主体、仓储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巡查。橡胶加工企业新建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实施标准化管理,现有建筑应当改造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种植管理、采割、加工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橡胶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天然橡胶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举报。

第四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橡胶种苗培养主体,未取得种子种苗生产许可,培育、销售种子、种苗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盗伐、滥伐、毁坏天然橡胶林木、苗木的。由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联合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偷盗、抢夺、故意损坏天然橡胶原产品、初产品、相关产品和生产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证无照开展天然橡胶原料收购、加工、销售经营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限期办理合法证照,对拖延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任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无照从事天然橡胶原料收购、销售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橡胶生产加工主体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同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依法从重处罚。

橡胶生产加工主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橡胶生产加工主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天然橡胶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杜绝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确保产品质量。如出现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然橡胶林内采石、挖沙、取土、建盖永久性建筑,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引起胶林火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天然橡胶保护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县从事天然橡胶投资的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耿马自治县地方产业服务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制定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与管理制度。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全县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稳定全县橡胶种植面积,推动全县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胶农增收、胶企壮大、财政增长,确保植胶乡(镇)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特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立法实践的指示精神,2025年5月组建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情况调研工作组,深入孟定镇、勐撒镇、勐简乡、农场以及县直相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胶农、召开专题座谈会,咨询专业人士和走访重点橡胶种植管理、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全县橡胶产业在选种育苗、品系推广、开垦定植、幼林抚管、病虫害防治、割胶管理、原料收购、加工销售、监管执法等环节,均不同程度出现监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我县对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工作存在许多短板与不足,同时因受市场价格低迷因素影响,导致部分胶园出现“弃种、弃管、弃割”现象,给植胶群众和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橡胶产业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为持续巩固和发展全县天然橡胶产业,着力打造优质高效天然橡胶园,规范全县橡胶生产加工行为,全面加强对橡胶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橡胶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结合耿马实际,制定全县橡胶产业发展管理的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强化良种繁育体系,规范苗木供应市场;二是推广科学适配品系,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与胶农收益;三是推广科学种植标准,强化监管与政策引导;四是推广科学生态抚育,强化技术标准与健康管理;五是强化统防统治,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服务体系;六是推广标准化操作,科学合理安排采割时间周期;七是强化监管执法,建立价格引导机制;八是聚焦加工升级,重视品牌建设和拓展销售渠道;九是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对排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规范整治。

二、起草过程

耿马自治县地方产业服务中心根据《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耿马实际,针对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橡胶产业发展的管理需要,牵头负责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于2025年5月上旬,向孟定镇、勐简乡,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县内12家橡胶生产加工规上企业,征集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意见。2025年5月下旬,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向孟定镇、勐简乡,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开展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建议工作,结合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修订完善。2025年8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植胶乡镇,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等19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开展了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结合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五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意义,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应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的管理范围及对象。明确了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能,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天然橡胶种植与管理”部分,共16条。明确了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天然橡胶产业发展中的组织领导、编制规划的工作职能。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的相关工作职能。第三章“生产销售及仓储管理”部分,共7条。明确了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履行的工作职能,以及生产加工主体和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四章“相关责任追究”部分,共10条。明确了涉及或从事橡胶产业发展的公民和法人、企业等生产加工主体的行为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第五章“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了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和颁布实施主体,以及其负责作出解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了颁布实施时间。

耿马自治县地方产业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27日

关于公开征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

为加强全县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稳定全县橡胶种植面积,推动全县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耿马自治县地方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起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在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通过征集,收到意见建议0条。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