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日期:2026-04-08 15:31 作者:县林业和草原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 浏览:43次 字体:【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行政机关名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耿马县青年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杨高飞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委托组织名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地址:耿马县青年路62号

负责人陈伟

三、委托依据和执法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监督管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耿马自治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耿办字〔2024〕1号)、《中共耿马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耿编发〔2024〕49号)相关规定,现就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如下:

受托方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查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苗、林草防治检疫等领域违法案件(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委托执法权限

对委托范围内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立案核查、调查取证、检查勘验、文书送达等全流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

委托期限内,若因机构改革、法律法规调整、机构编制方案变更导致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委托书对应条款自动调整或废止;委托双方可根据执法实际,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委托书。

六、委托执法职责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培训和执法监督;对受托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叫停,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书。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外承担法定法律后果。

3.提供委托执法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标准执法文书模板,配合受托方开展执法工作。

4.负责本委托书的司法行政备案、社会公布工作。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在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事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2.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确需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以委托方名义提交审批申请,经委托方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并加盖委托方公章后,方可配合实施(受托方仅负责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提供调查线索等辅助性工作),不得自行决定、自行实施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4.因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违规执法,导致委托方承担行政败诉、行政赔偿等责任的,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偿,相关责任由受托方及对应责任人全部承担。

七、其他约定

1.本委托书附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是本委托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委托书一并备案、公示。

2.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一份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备案,一份送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附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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