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稳定全县橡胶种植面积,推动全县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胶农增收、胶企壮大、财政增长,确保植胶乡(镇)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和乡村振兴目标的圆满实现及国家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结合耿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耿马自治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橡胶资源包括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的天然橡胶林下土地、天然橡胶林木、天然橡胶产品、天然橡胶林下经济作物。
天然橡胶林包括按照林地管理和非林地管理土地上种植的橡胶林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橡胶树属于热带经济林木,其采集方式为割胶而非砍伐木材,其产品包括原产品、初产品和相关产品。原产品是指天然橡胶树直接产出的胶乳、胶线和胶块;初产品是指对原产品进行加工制成的生胶、特种生胶和浓缩胶乳;相关产品是指对天然橡胶原木(树桩)、天然橡胶籽(壳)和天然橡胶加工废弃物进行加工制成的半成品或者成品。
第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督促指导、综合协调和保障服务等工作,并履行对天然橡胶生产加工企业的规划和管理服务职能。
县人民政府应牵头建立由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该协调机构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在种植管理、采割、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为胶农和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保障和服务。
第五条 在耿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资源保护、利用和天然橡胶引种、繁育、种植、抚管、采割、原料收集以及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天然橡胶种植与管理
第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县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相关工作;村(社区)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县天然橡胶产业管理机构及天然橡胶生产加工企业处置涉及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管理的工作事宜,协助开展辖区范围内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种植规模,采取适宜的水土保持措施,栽培管理要严格按照《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生态胶园建设技术规程》等执行。对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外的天然橡胶林,鼓励依法依规逐步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其他产业,禁止在国有林、集体林中的自然保护区和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林、公益林,国防林,风景林地,一般耕地、基本农田新增开发种植天然橡胶。
第九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橡胶种质资源保护和种苗管理,加快抗逆高产新品种选育与应用,建立和完善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准入制度和种苗质量溯源制度。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天然橡胶农药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农药市场监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农药经营主体对农药使用者做好用药指导及宣传服务,合理使用高效低毒药剂,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药,确保农业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天然橡胶生产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天然橡胶林病虫害以及各类灾情防范措施,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胶林防寒、防旱、防火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保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地上天然橡胶林木的保护、生产管理和采伐审批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非林地上天然橡胶林木的保护、生产管理和采伐审批等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天然橡胶种苗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天然橡胶生产管理的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具体服务工作。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要素保障、空间规划、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天然橡胶种植、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同时,为天然橡胶产业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开展智慧胶园建设、灾害救助和实施各类政策性补助及保险。
第十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天然橡胶生产经营者科学利用胶园行间土地和空间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下经济应当符合生态胶园建设要求,不得影响橡胶林木正常生长,并严格遵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农业农村、林草等职能部门应当为此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合法投资开发利用天然橡胶资源,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院所、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天然橡胶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天然橡胶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天然橡胶综合产能持续稳定和提升。
第十七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由橡胶产业发展相关协会(学会)牵头,社会参与,共同发起“公司+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化项目等,设立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协会资金。产业发展协会资金按市场化运作、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资金募集后投资方向用于:
(一)天然橡胶胶园改造、胶树更新、生态胶园、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天然橡胶精深加工领域产业引进、并购和整合;
(三)天然橡胶标准化胶园、特种胶园以及产业链研究和科创实验中心等建设;
(四)天然橡胶机械化智能化采收胶装备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五)天然橡胶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
(六)天然橡胶林林下水土保持的研究及技术推广运用;
(七)橡胶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土地用于天然橡胶种植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条 采伐林地上的橡胶林木,应当向县级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非林地上的橡胶林木,需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林地林木采伐的相关规定,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天然橡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向依法取得天然橡胶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相关权证。因土地、林木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生产销售及仓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范天然橡胶原料收购、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等服务行为,完善天然橡胶原料收购、销售电子化平台建设,指导乡(镇)探索建设符合本地区天然橡胶胶乳收购需要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胶农”运营模式的标准化收胶站(点)。标准化收胶站(点)建设坚持以方便胶农交售和降低胶农成本为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布局,规划设计应充分听取村(社区)意见。
从事天然橡胶原料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天然橡胶加工业。围绕天然橡胶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推动天然橡胶初加工工艺和设施设备升级换代。鼓励和支持橡胶加工企业和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
第二十四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植胶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橡胶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整顿,督促低端低效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技术改造、联合重组或合作经营等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督促非法生产加工主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限期办理合法证照,合法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建设橡胶现货交易平台,鼓励橡胶加工企业的天然橡胶产品进入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快推动天然橡胶物流仓储能力和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制品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支持橡胶制品加工制造衍生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橡胶生产、加工、储存、销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橡胶生产加工主体、仓储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橡胶加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实施标准化管理;现有建筑应当按要求改造并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从事天然橡胶生产种植管理、采割、加工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耿马自治县农业农村、林草、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橡胶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天然橡胶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举报。
第四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橡胶种苗培养主体,未取得种子种苗生产许可,培育、销售种子、种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发生盗伐、滥伐、毁坏天然橡胶林木、苗木等行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偷盗、抢夺、故意损坏天然橡胶原产品、初产品、相关产品和生产设施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天然橡胶原料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必须办理合法证照。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明知对方是无照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此外,任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都将被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如果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如果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通信、报警装置(尤其是在涉及危险化学品时),将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或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然橡胶林内采石、挖沙、取土、建盖永久性建筑、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引起胶林火灾的,由林草、公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天然橡胶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县从事天然橡胶投资的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权利救济与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