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社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耿马自治县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耿马自治县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更大规模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推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在耿马落地见效,让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纳税人缴费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优化收入分配格局,让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纳税人、缴费人,让市场主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成立耿马自治县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蔡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会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李福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正兴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富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毛剑刚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杨志春 县民政局局长
沈 斌 县财政局局长
谢卫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莉莎 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局长
赵 剑 县审计局局长
李少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董福光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梁勇华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余 波 县商务局局长
刘 波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杜 颖 县统计局局长
周国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黎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朱家富 县税务局局长
孙正田 中国人民银行耿马自治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沈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副局长何群辉同志、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罗新俊同志、县税务局副局长熊华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俸丽同志、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敏杰同志、中国人民银行耿马自治县支行副行长周江永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抓细抓实减税降费各项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关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1.县财政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跟踪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开展政策效应综合分析;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积极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税务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负责具体实施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纳税服务、数据统计分析;跟踪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定期向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相关数据;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开展相关降费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定期向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费政策落实相关数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中国人民银行耿马自治县支行。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定期向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相关数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负责部门涉及的行业领域减税降费宣传和落实;定期向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聚焦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 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新购置价值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 3 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 4 年、5 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二)聚焦小微企业助企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 2022 年第 4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征收,政策执行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
(三)聚焦鼓励企业研发创新。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号),通过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延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等,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四)聚焦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聚焦阶段性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单位 0.7%,个人 0.3%)的政策 1 年,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跟进政策落实情况,解决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密切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提高政治站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一是通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明确专业股室负责协调处理减税降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交流。二是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制度,财政、税务、人行按月共享减税降费、财政收支运行分析、税费收入分析、入库及退库等数据材料。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领导小组。
(三)加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效果。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综合运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以及各类新媒体平台,进行多渠道、广覆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面,增强宣传实效。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四)深入分析,提供决策支持保障。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综合分析减税降费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财政收入变化、经济发展效应等方面的影响,认真总结经验,评估成效。
(五)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县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减税降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减税降费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抓好后续跟踪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