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红十字会获得耿马自治县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13**************65,申请免税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