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公安局)
索引号
gmx_gaj/2026-00008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  号
日期
2026-04-10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管制器具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浏览:472次 字体:【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

具、弓、弩等危险器具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消除社会治安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耿马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器具及危险物品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依法严格管制的物品:

(一)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弩:

具备弩身、弩臂、弩机、弦等结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机械弩,属于高度危险体育竞技器材,严禁个人非法持有、买卖和携带。

注:①合法持有“弩”的条件(仅限单位):1.竞技弩射专业队/俱乐部:经省级体育部门+省级公安审批;2.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公安审批开设弩射项目;3.弩制造/销售企业:获省级公安许可;4.公安、武警等公务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②个人持有弓条件:传统弓、复合弓、反曲弓等非机械蓄力弓:合法,可购买、持有、使用(仅限封闭场地/野外合法区域使用,严禁携带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

二、严禁各类涉管制器具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具、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严禁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车站、商

场、公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边境口岸等)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火车、船舶等)。

(四)严禁各类市场主体、电商平台、寄递物流企业非法销售、收寄管制刀具、弩。对未落实查验登记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禁利用上述物品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

三、法律责任

(一)治安处罚

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主动上交从宽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并如实说明情况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逾期未上交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群众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1100883-6128992

治安大队:0883-6120799

耿马派出所:0883-6121301

孟定派出所 0883-6516996

勐撒派出所:0883-6417021

勐永派出所 0883-6498007

姑老河派出所 0883-6510094

勐简派出所:0883-6399110

贺派派出所 0883-6330018

四排山派出所:0883-6350013

芒洪派出所 0883-6370011

大兴派出所 0883-6460024

孟定边境派出所 0883-6519110

河外边境派出所:0883-6590110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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