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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派乡)
贺派乡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日期:2025-09-24 09:09 来源:贺派乡 浏览:484次 字体:【

贺派乡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一、保障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6 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群。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安置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耿马自治县城镇户籍或农业转移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耿马自治县域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含 30 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最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家庭(人员)。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6000 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障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耿马自治县域仅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0 平方米的家庭(含 30平方米)

(三)其他要求

1.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地申请。

四、申请须知

(一)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声明、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司法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房屋产权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5.非耿马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耿马辖区居住证;

6非耿马户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查询证明;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和公示。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县民政、公安、房管、不动产、户籍及就业等部门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年度公示不少于一期。

3.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并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轮候期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在配租时需重新核查信息。申请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4.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房源确定后,在房源数量能满足轮候家庭的前提下,各运营管理部门可及时进行分配;在房源数量不能满足轮候家庭的前提下,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分配入住,并将分配房源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供应对象范围、分配注意事项等内容。配租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轮候。

5.优先配租。一是取得轮候资格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二是取得轮候资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重点优抚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市县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6.签订合同及办理接房手续。申请人在配租现场领取所选择的房号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必须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接房手续。未按照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项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7.未入住家庭可重复电话通知。为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电话通知分配信息累计达四次(包含未能接通电话的家庭)及配租现场选取房号累计达三次均未能配租入住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配租,申请书作废,如需公共租赁住房则需重新提交申请书。配租方式以分配方案为准,可摇号配租或申请书交件顺序配租。在未购买摇号系统进行摇号配租的前提下,配租顺序以申请书交件公示批次为准,根据可分配房屋数量分批次按照申请书交件顺序依次配租。

(三)申请受理(办理)机构

贺派乡人民政府

(四)受理地点

贺派乡人民政府二楼

(五)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0883-6330005

(六)合同范本

见附件

(七)备案机构

贺派乡人民政府

五、缴纳租金

(一)租金标准

1.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时申请人必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00元;

2.公租房租金5元/平方米/月;

3.公租房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

(二)缴纳方式时限    

现金或转账支付,按半年缴纳租金及物业费。

(三)受理(办理)机构    

贺派乡人民政府

(四)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0883-63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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