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洪民族乡“河(湖)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经芒洪乡党委、政府研究,并结合芒洪乡实际,决定对全乡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佤族自治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监管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乡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全乡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履职成效。
二、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
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实行乡、村两级河湖长制,建立乡级督察体系。
乡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乡级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乡级设总河长、副总河长,乡级总河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乡级副总河长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乡级总督察由乡党委副书记担任,乡副总督察由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设立乡级河(湖)长的河流、水库分别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村设立河长,由村党总支书记担任。
乡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字雷同志兼任,人员由乡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耀斌、李强、王玉组成。
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体系。
三、强化工作职责
(一)河(湖)长主要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乡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乡、村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总督察、副总督察主要职责
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三)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立足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和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部署的事项。
四、细化工作任务
(一)河(湖)长
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牵头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审定本级河长办职责、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主持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专项行动,组织对本级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乡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社区)级河(湖)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性巡查、管护,每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村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组织基层巡(护)河员队伍做好河湖保洁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协助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组织订立村规民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二)总督察、副总督察
总督察、副总督察对中央及省、市、县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举措等落实情况以及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各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
(三)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做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部署的事项;督办工作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和培训;编制相应河湖的“一河(库)一策”方案。
五、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发挥好“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进一步严格述职考核
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述职、考核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审阅或听取本级河(湖)长、下一级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审阅或听取相应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考评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滞后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附件:芒洪拉祜族布朗族乡乡级、村级“河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