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勐撒镇)
云南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答疑
日期:2026-04-14 16:32 来源:人社通 浏览:81次 字体:【

一、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什么?

社会资助参加城乡居保,是指倡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力补充。资助参保,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不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以资助参保为名从事营利活动。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24〕16号)对我省的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资助人和受资助人范围是什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

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三、资助标准是什么?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

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026年为10000元)。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四、资助方式及流程是怎么样的?

社会资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受资助人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2)。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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