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及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类商品;烟酒类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实。
二、严禁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严格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主动履行查验义务,发现未成年人购买烟酒或拟进入不适宜场所的,应主动劝阻,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违法必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烟草专卖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协同监管,构建共治格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公安、文旅、烟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向社会曝光。欢迎广大群众、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