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声明
兹有买受人张某朋因房抵债给张某辉,税务机关不允许备案在张某朋名下,需重新备案在张某辉名下。现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将双方签订的罕宏花园商品房购销合同注销作废。该房产坐落于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中缅街,购销合同编号:罕宏花园(2026)-04、罕宏花园(2026)-05号、罕宏花园(2026)-06,建筑面积为285.08平方米、285.08平方米、328.95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为GM2026011600004号、GM2026011600005号、GM2026011200001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声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注销作废。
特此声明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