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缴纳罚款催告书》(耿应急催[2023]01号)。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耿应急执行催告[2023]01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耿应急执行催告[2023]01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 2022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耿应急罚[2022]13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2年12月9日在耿马自治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告送达,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行政罚款缴至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帐号:0000069809372012,开户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23年2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缴纳罚款催告书》(耿应急催[2023]01号),对你(单位)进行罚款催缴。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耿应急执行催告[2023]01号)载明事项依法履行义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5日内,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内未足额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文书正本影印件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