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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损毁城市绿化树木
发布日期:2024-11-22 04:02 信息来源: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综政罚〔2024024

当事人:杨**

联系电话:1357*******

身份证号:533527198*********

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

20241118,耿马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耿马县城羊耿线新八队路口城市绿化树木损毁疑似有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为进一步核实城市绿化树木的损毁情况,2024年11月18日上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41118当事人杨**驾驶云S*****号轻型货车由耿马县城返回羊耿线新八队,12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耿马县城羊耿线新八队路口时,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车辆货箱与城市绿化树木挂擦,造成城市绿化树木倒地损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车辆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的情况;

证据三:事故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照片10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经过和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杨**驾驶机动车辆损毁城市绿化树木行为涉嫌违反《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本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耿综政告〔2024〕02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耿马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地址:耿马县耿马镇勐撒岔路口垃圾中转站四楼)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交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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