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镇某酒吧经营过期啤酒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5月30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所内摆放有以下过期啤酒:利斯曼扎啤原浆1罐(生产日期:2023年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利斯曼啤酒1罐(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利斯曼草莓味精酿啤酒1罐(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杰克熊猫草莓小麦精酿啤酒(特种浑浊型啤酒)21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雪花勇闯天涯啤酒 150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8日;保质期:270天)。共计过期啤酒174瓶(罐)。
经查,利斯曼扎啤原浆、利斯曼啤酒、利斯曼草莓味精酿啤酒是2023年2月份当事人朋友赠予,各送了1瓶;杰克熊猫草莓小麦精酿啤酒是本地经销商于2023年4月份赠予,数量4件(24瓶/件),雪花勇闯天涯是2023年5月份由耿马忠鑫园商贸有限公司赞助,数量100件(24瓶/件),后当事人把以上啤酒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经营。
二、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四、处罚单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7月10日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