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稳岗政策摘编(就业篇)
惠企篇
一、实施降费率政策
实施降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 (单位 0.7%,个人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三、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对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底。
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 (市、区)以下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目前还未接到正式文件通知)
惠民篇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六、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外出务工的扶持对象(由云南省脱贫攻坚期的建档立卡劳动力调整为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以脱贫劳动力为重点)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输出地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省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沪滇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