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23年10月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仍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标准,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00元提高到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到19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50元提高到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高到18元;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6元提高到17元。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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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标准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三、计算口径
四、施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