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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4-11-01 10:18 信息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24 字体:【

2020年底耿马县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施行及修订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原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与相关规定要求、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放管服”改革的内涵,促进卷烟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逐步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有进有退、持续优化、动态平衡、总量合理”的目标,有效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全市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根据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工作安排,结合耿马县实际,制定《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现就《耿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为《规定(草案)》)制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依据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

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体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享有《耿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权。

四、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过程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一个长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讨论,深入调查了解,力求制订一个较为完善,符合耿马实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草案)》共六章二十六条,现将主要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五条说明。本《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设置原由:目前,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按照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零售点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减少恶意竞争行为,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水平和质量,遏制倒买倒卖卷烟和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科学管控,推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使烟草零售市场体系竞争有序,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关于第十一条说明。本《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结合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以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5‰比例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设置原由:一是满足市场需求。有一部分消费者对雪茄烟有需求,零售点的设置能够为他们提供购买渠道,使消费者能方便地获取雪茄烟产品。二是规范市场秩序。合理设置零售点有助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雪茄烟的销售进行有效监管,确保雪茄烟从合法渠道进入市场,打击非法走私、假冒伪劣产品。三是合理利用资源。可以优化销售资源,使雪茄烟的销售网络布局更科学,避免零售点过于密集或稀疏,平衡销售点之间的竞争关系,同时也保障零售商的合理利润。

(三)关于《云南省耿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说明。本《规定(草案)》耿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规划数,每季度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公示。

设置的原由:一是便于监管。合理的数量能让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更好地对有限的零售点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烟草制品,包括检查是否销售假烟、是否向未成年人售卖等诸多问题。二是匹配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吸烟人群比例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零售点数量,保证烟草制品的供应既能够满足成年消费者的需求,又不会造成过度供应导致资源浪费。

(四)关于第八条、第九条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的说明。

设置原由:主要目的是保持烟草零售主体数量总体基本稳定,准入与退出基本平衡,同时又要符合服务市场主体、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更是认真落实改善营商环境具体要求。

(五)关于第四章限制性规定的说明。本《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十一种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设置依据: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市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因此,许可证申请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设置依据:以上五种情形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因此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设置依据:上述情形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情形。另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6.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设置依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设置依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8.耿马县城区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耿马县各乡镇农村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

设置依据:以上两种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定。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卷烟作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应当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几率。《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中明确规定,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因此,卷烟经营应当遵守该条规定。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其它区域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该距离的设置是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分布情况,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而确定的,也是目前最符合耿马实际的距离。

9.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设置依据: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为成年人。为限制烟草制品非法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将上述三种情形列入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范围。

10.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设置原由:对于经营业态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等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情况不设点,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这些经营业态可能会增加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机会,而吸烟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影响肺部发育、降低免疫力等。

对于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不设点,是因为烟草零售需要合理布局。烟草销售点的设置通常要考虑经营业务的关联性和便利性等因素,这样的业态可能无法对烟草零售起到协同促进作用,也不符合合理布局的商业规划理念。

(六)关于第五章特殊情形的说明。本《规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设置原由:主要是考虑政策因素,体现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

(七)关于《云南省耿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的说明。

设置原由:一是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有限,实施排队轮候制度能够依据申请顺序,科学合理地分配零售点资源,防止过度集中或无序增长,达成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平衡;二是确保许可公平公正。在零售点规划量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申请受理先后顺序排队发证,能避免“人情证”“关系证”等不公正现象,为所有申请人提供平等机会,保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强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像娄底市实施此制度有效排除了这类现象。三是稳定零售点总量。依据区域单元的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实行排队轮候可将零售点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无序增长对市场秩序和现有零售户利益造成冲击,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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