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管局)
索引号
gmzzxscjdglj/2024-00004
发布机构
耿马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4-09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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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省市相关抽检任务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2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18家经营单位,3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104的小白菜(小)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3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耿马镇商业城12幢2层16号商铺耿马阿某蔬菜摊经营的小白菜进行抽样,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SP049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商业城内与一菜农批得7公斤小白菜(14市斤)拿到耿马镇商业城12幢2层16号商铺销售,除被抽样3公斤外,其余的4公斤未销售出去,当日自家进行了食用和用于喂鸡,故无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白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小白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从减轻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圆整(18.00元)。

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115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5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定宏博农贸市场张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菠菜进行抽样,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SP05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张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菠菜,是与蔬菜批发商购进经营的,该批发商在孟定不设门面,蔬菜当天批发完当天离开孟定,张某某购进4公斤菠菜,当事人购进的4公斤菠菜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外销售,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菠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126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5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定宏博农贸市场李某蔬菜摊经营的菠菜进行抽样,并委托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SP05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李某蔬菜摊经营的菠菜,是与蔬菜批发商购进经营的,该批发商在孟定不设门面,蔬菜当天批发完当天离开孟定,李某购进7公斤菠菜,当事人购进的3公斤菠菜用于抽样检验,剩余4公斤用于自行食用,未对外销售,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菠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四、抽样单编号为GZJ23530000606432454的云南竹筒饭(菠萝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3日,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批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生产的90袋(240g/袋)的云南竹筒饭(菠萝味)进行抽样,(抽样样品数量18袋、抽样基数90袋),并进行检验。于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7—252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YFH0002S—2021《竹筒饭》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9日批次的云南竹筒饭(菠萝味)90袋(240g/袋),除了被抽样的18袋以外,其余库存的72袋已全部作销毁处理,故无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陈述,2023年7月9日生产的云南竹筒饭(菠萝味)90袋(240g/袋),除了被抽样的18袋以外,其余的72袋已全部作销毁处理,没有流入市场,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五、抽样单编号为SBJ23530000718330160的荞三香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大兴乡大兴街“大兴冬琦百货店”销售的荞三香食品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2023年8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30315191124009C),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大理市益食斋食品厂购进荞三香食品15袋。购进后,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大兴乡大兴街“大兴冬琦百货店”进行销售,不合格产品除抽检的8袋外,其余7袋店家已下架销毁处理,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的荞三香食品,而且购进的数量少,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已把没销售完的荞三香食品进行了及时下架处理,没有再进行销售,减小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六、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163的鲜葱酥-咸味饼干(酥性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勐永镇勐永街子“勐永佳佳泺超市”销售的鲜葱酥味饼干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2023年8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30314585145001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从鸿春源食品批发部购进安徽梦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葱酥味饼干5Kg(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购进后,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街子“勐永佳佳泺超市”进行销售,销售剩余的0.55kg不合格产品已下架封存,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主动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台账等证据材料,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已把没销售完的鲜葱酥-咸味饼干(酥性饼干)进行了及时下架处理,没有再进行销售,减小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鲜葱酥味饼干)0.55Kg;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七、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226的乡源凤庆滇红茶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四排山乡街子“耿马步步旺购物广场”销售的乡源凤庆滇红茶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9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314585158005C),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2022年初,当事人以换货的方式从昆明市官渡区锋囿茶叶经营部购进乡源凤庆滇红茶8袋(150g/袋)。购进后,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街子“耿马步步旺购物广场”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的8袋乡源凤庆滇红茶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外销售,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主动提供进货台账等证据材料,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未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八、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396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勐简乡街子“耿马香酥油条”自制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2023年9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30314585192005C),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8月31日,在勐简乡街子“耿马香酥油条”店内使用8、9斤面粉自制销售油条,除抽检的1.15kg油条,其余已销售和自行食用,故无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31日,在勐简乡街子“耿马香酥油条”店内使用8、9斤面粉自制销售油条,除当天销售外,剩下的已自行食用。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食品范围,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九、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396的苦荞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8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孟定镇老沙坝寨羊肉火锅店旁边“孟定小甄酒批发店”销售的苦荞酒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314585183017C),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自己酿的苦荞酒40Kg,除抽检的3kg苦荞酒,未销售库存2kg,其余已销售,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产品物理数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不合格苦荞酒2Kg;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十、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372的纯苞谷酒、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375的小高粱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农贸市场“孟定新春百货”销售的纯苞谷酒和小高粱酒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314585188003C和 No:A2230314585188006C),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初,当事人从勐撒农场购进纯苞谷酒250Kg,从沧源南腊购进高粱酒15Kg。购回后,在孟定镇农贸市场“孟定新春百货”店内进行销售,除抽检的纯苞谷酒3kg,小高粱酒3kg,未销售库存纯苞谷酒12kg,小高粱酒17kg,其余已销售,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产品物理数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纯苞谷酒12Kg,不合格的小高粱酒17Kg;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十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396的饵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0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耿马福鑫购物广场货架上销售的饵丝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9月25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A2230314585188014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孟定当地批发了5公斤饵丝在店内进行销售,除抽检2.5公斤饵丝,其余已销售,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进货台账,涉案产品物理数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元整(37.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十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431的自消毒汤勺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6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定佤族人家饭店厨房消毒柜里在用的汤勺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10月19日,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ZCJC-SP20230900380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用的餐饮具使用消毒柜进行消毒,该消毒柜购买时间为2022年下半年,日常使用过程中功能正常,当事人对饭店内在用的餐饮具采取一天消毒3次的方式进行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为45分钟。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十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730394的碧螺春绿茶(大叶种绿茶)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云南省临沧市地抽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23年7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沧源县便利家超市经营的耿马勐撒凤蕊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绿茶(大叶种绿茶)进行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16日生产的碧螺春绿茶(大叶种绿茶)13袋(200g/袋),销售给沧源县便利家超市。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当事人相关销售台账已丢失,仓库内此批次无库存,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就因茶叶抽检不合格,被我局处罚过。2023年7月15日,沧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沧源县便利家超市抽检的当事人生产的碧螺春绿叶(大叶种绿茶),经检验不合格。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较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把精加工、初加工的茶叶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并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三十日(日期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

十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471的野坝子蜂蜜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定金森购物广场货架上销售的野坝子蜂蜜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2023年11月19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e:A223052395112500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从大姚杰杰蜂业有限公司采购了6瓶规格为350克/瓶的野坝子蜂蜜在店内进行销售,抽检用去6瓶,购进的蜂蜜全部销售给抽检人员。未对外销售,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销售蜂蜜,也履行了进货查验,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也未销售给顾客,未造成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十五、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491的自消毒汤勺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耿马李某某手拉面馆的自消毒筷依法进行抽样(抽样基数280支、抽样数量800ml),送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依据该检测公司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No:ZCJC—SP2023110031002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阴离子活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耿马李某某手拉面馆日常使用的所有餐具均由李某某的妻子自行使用煮面后的面汤水加入洗洁精在大盆内进行清洗,清洗好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十六、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492的自消毒汤勺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耿马顺民园快餐店的自消毒筷依法进行抽样(抽样基数190支、样品数量800ml),送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依据检测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N:ZCJC—SP2023110031003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阴离子活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耿马顺民园快餐店日常使用的所有餐具均由当事人雇用的工人使用热水加入洗洁精在大盆内进行清洗,清洗好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十七、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900718330494的自消毒汤勺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耿马临敏小吃店的自消毒筷依法进行抽样(抽样基数240支、抽样数量800ml),送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依据该检测公司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No:ZCJC—SP2023110031005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阴离子活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耿马临敏小吃店日常使用的所有餐具均由本店负责人自行使用热水加入洗洁精在大盆内进行清洗,清洗好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十八、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92671833049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国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贺派乡农贸市场王某某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No:ZCJC-SP2023110034004),抽样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3日,从耿马农贸市场蔬菜批发点购进5公斤豇豆,在贺派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不合格产品除抽样的3公斤豇豆,未销售的2公斤豇豆因商家拿回家自行处理,未进行销售,故无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豇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十九、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926718330499的小米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按照云南省临沧市国抽监督抽样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贺派乡农贸市场俸某某销售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抽样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5kg),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CJC-SP2023110034005),抽样检验结果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丈夫每天早上从耿马农贸市场里面蔬菜批发点购进的,总共购进3.5公斤小米辣,在贺派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不合格产品除被抽样的3公斤小米辣,已销售1公斤,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广告,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销售不合格小米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二十、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926718330505的小米辣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按照2023年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级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委托第三方依法对勐永镇农贸市场张某销售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抽样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5Kg),委托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该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CJC-SP2023110035001),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4日,从蔬菜批发商处购得小米辣35公斤。在勐永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不合格产品除被抽样的3公斤小米辣,已销售32公斤,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广告,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销售不合格小米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给予警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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