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冬季,我县部分群众有食用草乌、附子习惯,为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一、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邀约他人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
日期:2023-11-09浏览:11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