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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21 17:13 作者: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825次 字体:【


近日,耿马傣族佤族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耿马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临沧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在《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临沧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耿马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立法情况,调整编制了《耿马清单》,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驻耿有关单位开展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耿马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梳理编制、复核确认、汇总初审、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合法性审查确认等步骤,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通知》。

二、《通知》出台目的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权责法定原则,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三、《通知》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5月23日)》;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 年版)> 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40 号);

(三)《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沧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 年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5〕22号)。

四、《通知》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对《耿马清单》对比2023年版新增、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修订情况作了说明。2025年版在2023年版24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取消实施许可事项3项,规范许可事项名称1项,规范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名称2项,调整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7项,调整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23项。调整后2025年版行政许可事项共243项。

1.新增实施许可事项。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和草原局。

2.取消实施许可事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主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规范许可事项名称。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许可事项名称,主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规范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名称。规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县发展改革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5.调整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调整“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调整“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调整“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为县发展改革局;“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主管部门为县教育体育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主管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水许可”,主管部门为县水务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为县卫生健康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为县应急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企业登记注册”,主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主管部门为县气象局等2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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