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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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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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 |
1. 机构名称 2. 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公电话、办公时间、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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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耿马县水务局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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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导信息 |
1.姓名 2.职务 3.分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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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设置 |
1.机构设置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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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属单位 |
局属单位名称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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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定事项 |
公开目录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依据、时限、渠道、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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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开指南 |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3.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4.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渠道、申请表及办理流程等 5.监督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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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开年报 |
耿马县水务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发布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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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决策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市水利重大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 耿马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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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公开 |
权责清单 |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 5.行政给付 6.行政检查 7.行政确认 8.行政奖励 9.行政裁决 10.其他权利 分为:事项名称、基本代码(编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决定》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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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河道采砂许可 4.取水许可 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9.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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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7.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8.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9.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0.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1.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 13.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4.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5.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6.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7.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8.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9.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0.对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2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2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24.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处罚25.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6.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7.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28.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9.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3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2.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3.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3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35.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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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1.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2.对取水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3.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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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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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权利 |
1.水源工程竣工验收 2.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审查 3.农田水利项目批复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设计变更审批 5.节约用水职责及考核 6.取水和用水总量控制 7.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8.取水权变更 9.节水设施审查 10.防洪规划审批 11.抗旱规划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12.水库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审批 13.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14.处理水事纠纷的临时处置措施 15.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 16.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17.用水计划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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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结果公开 |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
水利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进展及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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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1.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 2.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1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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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及职责业务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部门经费预决算情况(含“三公”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号)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不定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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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与管理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3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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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大水利项目批准和实施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58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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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1.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2.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1号)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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