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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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部门 |
耿马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业务联系人 |
文蕾、熊建敏6127422 |
到大厅次数 |
1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年审或年检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所需材料数量 |
4项 |
网办深度 |
线下办理 |
网上申请 |
下载办事通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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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公园路87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卫生健康局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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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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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查询网址 |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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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设立依据:
序号 |
依据名称 |
依据描述 |
1 |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办理条件:
序号 |
条件内容 |
1 |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及要求 |
格式文本 |
示范文本 |
审核要点附件 |
材料来源 |
审查要点说明 |
1 |
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2 |
结婚证 |
复印件1份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3 |
居民户口簿 |
复印件1份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4 |
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承诺书 |
复印件1份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5 |
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办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
受理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
决定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
发证 |
耿马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 |
即办件 |